科学研究

朝鲜对外经济仲裁法的新的变化

 2026.9.1.

敬爱的金正恩同志教导说:

"要改善有关经济工作的国家制度、法律条件和环境,整饬纪律以要求各经济机关、企业优先重视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福利并严格遵守法规和秩序。"

朝鲜在改善有关经济工作的国家制度、法律条件和环境的进程中,随着对外经济关系的扩大,全面完善对外经济仲裁法等相关部门法律。

1991年7月首次通过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仲裁法》,根据环境变化多次进行修改和补充,2024年9月又大幅修补。

到目前为止,在5次修订过程中最大的变化是在2008年和2024年进行的。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仲裁法》于2008年7月首次修改补充,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标准仲裁法,之前的4章43个条文大幅修改和补充为7章65个条文。该框架在随后的三次修订过程中仍保持原有体系,直到2020年。

但2024年9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仲裁法》大幅修订为9章78个条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仲裁法》于2024年修改补充的新变化如下:

首先,新加了2个章,内容涉及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责任。

首先,新增了"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本章旨在加强对外经济仲裁的负责机关——仲裁委员会的法律规定,由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的定义和分类)、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管辖)、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的构成)、第十四条(仲裁员的资格)组成。

此外,新增了"第九章 法律责任"。

本章以严格遵守国家对外经济仲裁工作中的法律要求,从法律上严格监督解决对外经济纠纷中切实遵守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迅速性的原则为目的添加,由第七十六条(仲裁员的除名)、第七十七条(行政责任)、第七十八条(刑事责任)组成。

第二,新补充了反映对外经济关系变化和对外经济纠纷解决实践的8个条文。

首先,新补充了第十六条(仲裁协议的对象)。本条文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的对象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及财产权有关的争议,行政法、家庭法上的争议不能成为仲裁协议的对象。

还补充了第二十六条(仲裁员的工作条件保障)。该条文规定仲裁员被选为仲裁部成员,所属单位应充分保障其工作条件,为登记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的兼职仲裁员在解决纠纷中切实保障独立性,公正解决纠纷创造了条件。

新增了第五十条(迅速仲裁程序的应用)。本条文规定,仲裁委员会考虑到仲裁事件的特点,可以采用迅速仲裁程序,其具体适用对象和方法可依照有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定。

新补充了第五十三条(部分裁决)。本条文规定,仲裁部在仲裁请求事项中明确证实事实关系的部分,具有重要意义或对被告认可的部分可以另行裁决。

新补充了第六十六条(裁决撤销申请的禁止接受事项)。本条文规定,审判机关未出示裁决撤销申请过期的证据或者当事人未出示裁决撤销申请事由的证据,不得接受裁决撤销申请。

补充了第六十七条(撤销裁决申请的处理)。该条文规定,审判机关应自接受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处理,裁决撤销申请合理时应采取裁决撤销,如裁决撤销申请不合理应采取裁决撤销否定。

新补充了第六十八条(执行文出具后裁决撤销申请的处理)。该条文规定,审判机关对申请书中提出的撤销申请,即使执行文已出具,也应下执行终止判定,停止执行;裁决撤销申请合理时,应下裁决撤销判定和执行撤销判定;如裁决撤销申请不合理,应下裁决撤销拒绝判定和执行终止撤销判定,以执行裁决。

又补充了第六十九条(裁决被撤销的事件的处理)。该条文规定,根据裁决撤销判定,裁决被撤销,应自审判机关决定裁决之日起三天内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组成仲裁部,并处理仲裁事件。

第三,修改补充了之前的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条文。

首先,第二条修改补充了旨在使本法中使用的术语更精确的项目。本条文修改了有关外国因素和调整的规定,删除了有关审判机关的规定,并包含了关于迅速仲裁程序的新规定,从而更加明确了有关对外经济仲裁法的主要术语的含义。

此外,对外经济仲裁当事人、解决纠纷原则、通知的效力、建议权、转让仲裁事件等关于对外经济仲裁法基本条文的含义得到更明确的修改和补充,特别是关于裁决撤销的条文,根据对外经济仲裁实践得到了大幅修订和补充。

此外,之前的法规上10天、30天来标注的日期,分别改为10天工作日、30天工作日,使之符合其他部门法的日期标记形式。

这样,根据对外经济环境和国际仲裁实践的变化大幅修订和补充《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仲裁法》,在解决对外经济纠纷中能够更加切实遵守国家制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迅速性的原则。